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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制度與法規

更新日期:

業者範圍
日期 文號 公告重點 網頁 下載
111.02.09 環署基字第1111009651號 公告重點: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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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公告
日期 文號 公告重點 網頁 下載
111.08.24 環署基字第1111112905號 公告重點: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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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
日期 文號 公告重點 網頁 下載
111.04.29 環署基字第1111048983號 公告重點:

訂定「限制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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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03 環署基字第1111050737號 公告重點: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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