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訂定「限制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