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二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六項、第六項之一及第一項表一、第二項表二,除表一之乾電池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生效外,自116年7月1日生效。
修正「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生效。
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