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二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