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公告重點:
一、公告事項二之表二「物品」欄增列「三十一、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二、公告事項二之表二「容器定義」欄增列「九、裝填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之容器,僅限於藥廠售出時使用者」。
「電源器」係指可與個人電腦連接之設備、裝置,即符合供個人電腦使用之電源器。業者所製造、輸入之電源器如符合上揭功能者,不論其商品特性、商品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皆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物品項目「機動車輛」補充規定如下:
一、「機動車輛」係指在道路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 二、若無法依上述予以判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一、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 二、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容器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二。
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