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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制度與法規

業者範圍
日期 文號 公告重點 網頁 下載
99.01.07 環署廢字
第0990000266號
公告重點: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如下:

一、 屬本公告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主要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以下簡稱貨品分類號列)認定。
二、 若無法依上述貨品分類號列認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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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8 環署基字
第0990001344號
公告重點:

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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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20 環署廢字
第0990005841號令
公告重點:

塗布或貼合塑膠薄膜(俗稱淋膜)之聚苯乙烯(PS)發泡容器或平板容器
,其塑膠薄膜重量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計入容器或平板容器之
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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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7 環署廢字
第0990116018號
公告重點:

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除潤滑油部分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外,其餘部分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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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公告
日期 文號 公告重點 網頁 下載
99.02.22 環署基字
第0990015782號
公告重點:

公告「生質塑膠物品及其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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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
日期 文號 公告重點 網頁 下載
99.01.06 環署基字
第0990000001A號
公告重點:

核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有關責任業者扣抵其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所需之不在國內廢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責任物由責任業者自行輸出者:出口報單。
二、 責任物由責任業者自行銷售至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或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劃定之保稅範圍、關稅法核准設立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含發貨中心)或物流中心者:海關核發之B1或D1報單,或前述保稅區內之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零稅率發票扣抵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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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26 環署基字
第0990016351D號令
公告重點:

一、 增訂「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物品或容器商品受託製造業者」、「生質塑膠原料製造業者」申報之營業量定義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增訂無須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物品或容器商品受託製造業者之申報期限規定;修正責任業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連線申報。(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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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01 環署基字
第0990017883號
公告重點: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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