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網頁 |
下載 |
96.02.16 |
環署基字 第0960013306號 |
訂定「電風扇、鍵盤、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二.六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公告重點:
一、電風扇、鍵盤、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二.六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
詳情 |
PDF |
96.02.26 |
環署基字 第0960014935號 |
公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專戶繳費戶名及帳號表」。
公告重點: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專戶繳費戶名及帳號表,如附件。
二、本公告自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本署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環署基字第○○八四九八○號公告有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託玉山商業銀行收支保管戶名及帳號部分同時停止適用。
|
詳情 |
PDF |
96.06.20 |
環署基字 第0960044760號 |
訂定「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公告重點:
一、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使用PVC材質者,費率加重100%,再乘以容器與附件之總重量,作為繳費計算方式。
三、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詳情 |
PDF |
96.06.25 |
環署廢字 第0960046237號 |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
公告重點:
一、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電子電器物品電風扇修正自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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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
96.06.27 |
環署基字 第0960048359號 |
修正「電風扇、鍵盤、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二.六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二項。
公告重點:
一、本公告除電風扇自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實施外,其餘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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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
96.10.12 |
環署基字 第0960077730號 |
訂定「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
公告重點:
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本公告附表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署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環署基字第○九五○○八六三四三號公告有關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機動車輛類)部分同時廢止;本公告附表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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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
95年度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網頁 |
下載 |
95.06.29 |
環署廢字 第0950051650號 |
公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公告重點:
一、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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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
95.09.20 |
環署廢字 第0950074054A號 |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二項、第十項、第十四項。
公告重點:
一、增列電風扇、鍵盤、照明光源(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二•六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並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增列照明光源(高強度放電燈管),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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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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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13 |
環署基字 第0950079457號 |
訂定「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公告重點:
一、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本署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三○○九七六○七C號公告之有關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部分同時廢止。
三、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本署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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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
95.11.03 |
環署基字 第0950086343號 |
訂定「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公告重點:
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除機動車輛、液晶電視機及液晶監視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外,其餘項目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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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
94年度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網頁 |
下載 |
94.02.24 |
環署基字 第0940014495號 |
一、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如附件。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適用,本署92年7月7日環署基字第0920048910號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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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
94.04.26 |
環署基字 第0940030921號 |
一、表3「平板容器與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責任業者營業量(進口量)申報表」營業量(A1)(生產量)欄位,修正為營業量(A1),「填表說明9」修正為:「營業量(A1):申報二個月期間容器之總銷售量。
二、表4「平板容器製造業者營業量申報表」停止適用。
三、修正後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如附件。
四、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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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
93年度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網頁 |
下載 |
93.01.09 |
環署廢字 第0930002461B號 |
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詳情 |
PDF |
93.01.28 |
環署廢字 第0930006567號 |
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詳情 |
PDF |
93.01.28 |
環署廢字 第0930006567號 |
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英文版) |
暫無 |
PDF |
93.06.15 |
環署廢字 第0930042383號 |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
修正項目:
一、表一之一及表一之三有關潤滑油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停止列管之規定,不再適用。
二、表一之四增列「潤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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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
93.12.31 |
環署廢字 第0930097607號 |
公告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修正項目:
一、原公告表二之四容器定義增加規定:「二、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標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一之1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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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
93.12.31 |
環署廢字 第0930097607C號 |
公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修正項目:
一、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三、容器附件不論其材質為何,均依瓶身材質之回收費費率作為繳費之依據,如PET瓶身之所有附件均依PET之回收費費率作為繳費費率。
四、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使用PVC材質者,費率加重30%,再乘以容器與附件之總重量,作為繳費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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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
92年度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網頁 |
下載 |
92.02.13 |
環署廢字 第0920010836A號 |
修正本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九二三○四號「物品及容器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
修正項目:
一、修正項目為資訊物品,修正後之九十二年度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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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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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12 |
環署廢字 第0920017878號 |
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包裝用發泡塑膠之種類、業者範圍及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日期」。 |
詳情 |
暫無 |
92.06.13 |
環署廢字 第0920042910號 |
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總說明。 |
詳情 |
PDF |
92.09.01 |
環署廢字 第0920063428號 |
修正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二○○四二九一○號「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
修正項目:
一、原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實施者如表一之一,延長實施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者如表一之二,刪除。
二、原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實施者如表二之一,延長實施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者如表二之二,刪除。
三、前述公告事項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
詳情 |
PDF |
92.12.11 |
環署廢字 第0920090362號 |
公告物品及容器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
詳情 |
PDF |
92.12.29 |
環署廢字 第0920095156號 |
廢止本署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環署廢字第○九二○○一七八七八號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環署基字第○九一○○二○二四○號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包裝用發泡塑膠之種類、業者範圍及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日期」。 |
詳情 |
PDF |
92.12.31 |
環署廢字 第0920095878號 |
公告日光燈(直管)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公告重點:
一、九十三年日光燈(直管)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二五•四八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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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
92.12.31 |
環署廢字 第0920095888號 |
修正本署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二○○六三四二八號公告,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項目:
一、表二之三及表二之四「容器定義」「二、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標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一之1至6)」,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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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PDF |
91年度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網頁 |
下載 |
91.05.31 |
環署基字 第0910036729號 |
公告修正本署九十年十二月三日(90)環署廢字第○○七七六三二號「物品及容器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修正項目:
一、修正項目為塑膠容器(PET)(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即俗稱寶特瓶),修正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一五•六元/公斤(瓶身非單一材質者為二○•二八元/公斤)。
二、刪除塑膠容器(PET)及塑膠容器(PVC)之第三項規定「實施回收獎勵金者外加○•五元/支,按實際營業量或進口量百分之百繳交」。
三、本公告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
詳情 |
暫無 |
91.06.19 |
環署廢字 第0910041426號 |
公告廢鐵容器等為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或含有害物質成分之一般廢業物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
詳情 |
暫無 |
91.06.19 |
環署基字 第0910041428A號 |
修正本署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環署基字第○九一○○三六七二九號「物品及容器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
公告重點:
一、修正項目為潤滑油,修正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元/公斤。
二、本公告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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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暫無 |
91.09.20 |
環署廢字 第0910064996號 |
修正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之業者範圍(附件)一、(一)2、應負責申報繳納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責任業者界定下:
一、 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該一般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及容器商品輸入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二、 前項一般容器如以聚苯乙烯(PS)-發泡之材質製成,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於國內製造者,該一般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容器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三、 其他非屬前二項之一般容器,其回收清除處理費用由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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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暫無 |
91.12.12 |
環署基字 第0910087232號 |
修正本署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90)環署基字第○○八一四二○號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責任業者分期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要點」(詳如附件)。 |
詳情 |
暫無 |
91.12.31 |
環署基字 第0910092304號 |
公告物品及容器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
詳情 |
暫無 |
90年度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網頁 |
下載 |
90.01.12 |
(90)環署廢字 第0003343號 |
修正本署八十八年五月四日(88)環署廢字第○○二七八二一號「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相關規定。
公告重點:
一、修正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
二、修正「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子電器物品之業者範圍」。
三、增列、刪除各類別業者應回收物品或容器裝填物質之貨名及其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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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 |
暫無 |
90.03.13 |
(90)環署廢字 第3451號 |
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包裝用發泡塑膠之種類、業者範圍及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日期」。 |
暫無 |
暫無 |
90.04.10 |
(90)環署廢字 第0021781號 |
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照明光源之種類、業者範圍及其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日期」。 |
暫無 |
暫無 |
90.05.07 |
(90)環署廢字 第0028112號 |
修正本署九十年一月十二日(90)環署廢字第○○○三三四三號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相關規定。
公告重點:
一、修正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
二、「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一、(一)一般容器之業者範圍,其裝填物質種類中,增列「氨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
三、本公告增列四、氨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類容器,其製造、輸入業者應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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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 |
暫無 |
90.12.03 |
(90)環署廢字 第0077632號 |
公告物品及容器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
詳情 |
暫無 |
89年度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網頁 |
下載 |
89.03.08 |
(89)環署廢字第 0012640號 |
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之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材料及聚氯乙烯(PVC)材料製成之容器,回收獎勵金數額自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支○•五元;容器商品業者應按實際營業量百分之百計算,繳交回收獎勵金每支○•五元。 |
詳情 |
暫無 |
89.03.27 |
(89)環署廢字 第0016295號 |
修正本署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88)環署廢字第○○七二三二六號公告「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關於廢電子電器及廢鋁箔包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修正項目:
一、電視機(大)由每台二百四十五元調整為每台四百二十元。
二、電視機(小)由每台一百一十九元調整為每台二百七十元。
三、電冰箱(大)由每台四百二十七元調整為每台六百八十元。
四、電冰箱(小)由每台一百五十七元調整為每台四百四十元。
五、洗衣機由每台二百七十二元調整為每台三百六十元。
六、冷暖氣機由每台一百七十四元調整為每台二百九十元。
七、廢鋁箔包由每公斤九點五一元調整為每公斤六點九元。
八、本公告自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
詳情 |
暫無 |
89.07.03 |
(89)環署廢字 第0036727號 |
修正本署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89)環署廢字第○○一六二九五號公告「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關於廢潤滑油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修正項目:
一、修正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費率由每公升潤滑油○•四八七元(每公斤○•五四一元)調整為每公升○•三元(每公斤○•三三三元)。斤○•三三三元)。
二、本公告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
詳情 |
暫無 |
89.11.20 |
(89)環廢字 第0069304號 |
修正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87)環署廢字第○○三○四一八號「應回收清除、處理廢資訊物品種類、業者範圍及其開始回收清除、處理日期」公告事項相關規定。
修正項目:
一、增列廢印表機類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資訊物品種類。
二、本公告增列之廢印表機類,其製造、輸入業者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
|
暫無 |
暫無 |
89.11.23 |
(89)環署廢字 第0070340號 |
公告物品及容器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
詳情 |
暫無 |
88年度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網頁 |
下載 |
88.05.04 |
(88)環署廢字 第0027821號 |
修正本署八十七年三月廿三日(87)環署廢字第○○一七○○○號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有關規定。
修正項目:
一、修正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
二、修正廢乾電池之範圍指經使用後廢棄之乾電池,組裝前單只重量低於一公斤,密閉式之小型電池,包括一次電池及二次電池,若以形狀區分,包括筒型(圓筒及方形)、鈕扣型(button cell)、組裝型(battery pack)。
三、增列電子電器物品及資訊物品業者範圍。
四、增列應回收物品之貨名及其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五、本公告增列之乾電池種類,其製造、輸入業者應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並於八十九年元月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六、本署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86)環署廢字第七一九九七號及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87)環署廢字第○○三○四一八號公告關於電子電器物品及資訊物品業者圍,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
暫無 |
暫無 |
88.06.17 |
(88)環署廢字 第0039559號 |
公告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
詳情 |
暫無 |
88.10.29 |
(88)環署廢字 第0072326號 |
公告「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公告重點:
一、廢電池項目中之「鈕釦型鋰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調降為每公斤二十六元。
二、廢資訊物品項目中之「筆記型電腦」調降為每台九十元。
三、特殊環境衛生用藥項目中之「進口成本」修正為「製造或輸入成品」。
四、本公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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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暫無 |
88.12.01 |
(88)環署廢字 第0078856號 |
修正本署八十八年五月四日(88)環署廢字第○○二七八二一號「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有關規定。
修正項目:
一、修正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
二、前項各類別業者應回收物品或容器之貨品及其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三、增列潤滑油為容器之業者範圍中之裝填物質種類。
四、本公告增列之潤滑油容器類,其製造、輸入業者應自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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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 |
暫無 |
87年度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網頁 |
下載 |
87.01.08 |
(86)環署廢字第82501號 |
公告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
詳情 |
暫無 |
87.02.17 |
(86)環署廢字第0009345號 |
檢送本署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八六環署廢字第五八一四二號函公告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八十六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聚苯乙烯(PS)-發泡九、十月份費率為二十二•一三元/公斤,請轉知相關業者,請 查照。 |
詳情 |
暫無 |
87.02.17 |
(86)環署廢字第0009350號 |
檢送本署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八六環署廢字第五八一四二號函公告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八十六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聚苯乙烯(PS)-發泡十一、十二月份費率為二十三•三九元/公斤,請轉知相關業者,請 查照。 |
詳情 |
暫無 |
87.02.27 |
(87)環署廢字第0011647號 |
公告廢電子電器物品及廢資訊物品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
詳情 |
暫無 |
87.03.23 |
(87)環署廢字第0017000號 |
修正本署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86) 環署廢字第七一九○七號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二)有關規定。
修正項目:
一、修正一般物品之業者範圍。
二、增列一般物品業者應回收物品之貨名及其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三、廢鎳鎘電池之回收清除、處理,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相關業者並應於實施日起兩個月內完成申請登記。
|
暫無 |
暫無 |
87.05.15 |
(87)環署廢字第0030418號 |
修正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86)環署廢字第七六九八五號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廢資訊物品種類、業者範圍及其開始回收清除、處理日期」。
修正項目:
一、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資訊物品種類及其業者範圍。
二、依本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資訊物品,業者應自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起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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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 |
暫無 |
87.05.16 |
(87)環署廢字第0027496號 |
公告修正廢紙容器-紙製免洗餐具八十六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
詳情 |
暫無 |
87.05.27 |
(87)環署廢字第0033185號 |
公告修正本署八十七年一月八日(87)環廢八二五○一號公告事項關於廢玻璃容器民國八十七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一•五六元/公斤,並自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
詳情 |
暫無 |
87.06.19 |
(87)環署廢字第0037242號 |
公告廢鎳鎘電池民國八十七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五○•五二元/公斤,並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
詳情 |
暫無 |
87.12.31 |
(87)環署廢字第0087597號 |
公告物品及容器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
詳情 |
暫無 |
86年度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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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
86.08.04 |
(86)環署廢字第四九○七一號 |
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 |
暫無 |
暫無 |
86.09.13 |
(86)環署廢字第五八一四二號 |
公告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八十六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公告重點:
一、公告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八十六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二、八十六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溯及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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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暫無 |
86.09.23 |
(86)環署廢字第五八一八三號 |
公告廢輪胎民國八十六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公告重點:
一、民國八十六年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率溯及同年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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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暫無 |
86.10.04 |
(86)環署廢字第六一九四七號 |
公告廢潤滑油、廢鉛蓄電池及農藥廢容器八十六年及八十七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公告重點:
一、八十六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溯及同年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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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
暫無 |
86.10.28 |
(86)環署廢字第六七○五○號 |
檢送本署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八六環署廢字第五八一四二號函公告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八十六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聚苯乙烯(PS)-發泡六、七、八月份費率為二十三•四九元/公斤,請轉知相關業者,請 查照。 |
詳情 |
暫無 |
86.11.08 |
(86)環署廢字第七一九○七號 |
修正本署八十六年八月四日(86) 環署廢字第四九○七一號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有關規定。
修正項目:
一、修正一般容器之紙容器應回收範圍界定為免洗餐具及裝填液體或固體之紙容器商品。
二、修正一般容器之容量達十七公告以上者,不屬本公告之管制範圍。
三、增列含水銀廢電池、廢機動車輛、廢潤滑油、廢輪胎、廢鉛蓄電池、農藥廢容器之範圍界定。
四、增列、刪除各類別業者應回收物品或容器裝填物質之貨名及其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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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 |
暫無 |
86.12.05 |
(86)環署廢字第七一九九七號 |
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子電器物品之種類、業者範圍及其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日期」。 |
暫無 |
暫無 |
86.12.18 |
(86)環署廢字第七六九八五號 |
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廢資訊物品種類、業者範圍及其開始回收清除、處理日期」。 |
暫無 |
暫無 |
86.12.22 |
(86)環署廢字第八○四四四號 |
公告廢輪胎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
詳情 |
暫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