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查定課費不用申請,如為符合條件者,資源循環署將主動以系統通知;屆時只要登入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於「my e 管家」通知訊息點選確認採用,並於隔年1月30日前完成繳費,就完成前一年度的申報繳費作業。
年度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1,200元以下免徵,僅限於採用查定課費業者,一般例行申報之責任業者仍須繳納。
符合查定課費資格的責任業者,首年及次年皆依責任業者之營業狀況、財稅資料、進口資料、上游資料、銷售額相近之同業或其他查得資料,再考量是否重新核定營業量或進口量。
查定營業量或進口量已經考量出口扣抵,所以查定課費業者不能再申報出口扣抵喔!如果需要出口扣抵,就不能使用查定課費,仍需要維持原本申報方式。
查定營業量或進口量已經考量銷售扣抵,所以查定課費業者不能再申報銷售扣抵喔!
若不想採用查定課費或全年度應繳金額已超過新臺幣10萬元,隔年1月30日前應自行申報前一年度營業(進口)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並自次年3月起恢復2個月申報一次,也就是3月30日前應完成第1期營業(進口)量之申報及繳費。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責任業者未採用中央主管機關查定之營業量申報繳費者,應依相關規定自行申報、繳費。因業者不同意採用114年查定量,故需自行逐期申報及繳費。
資源循環署將於115年8月25日至9月30日期間主動進行115年符合查定課費資格通知,責任業者可登入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進行確認,在查定課費區間以外,業者仍須自行逐期申報及繳費。
責任業者應該隨時檢視自身營業狀況,若發現實際與查定量有重大差異,責任業者應以實際營業量申報;若無重大差異,業者可自行選擇是否選用查定課費,惟查定課費擁有一鍵申報之便捷性,且查定金額新臺幣1,200元以下還可以免繳費,歡迎業者多加使用。
採用「查定課費」後,為確保查定量的合理性,資源循環署原則採用書面審查方式,比對內外部資料,作為未來是否調整查定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的依據;若經書面審查後,評估有需要進一步釐清者,才會安排現場帳籍資料查核,若查定區間經受查發現較實際營業量或進口量少,有短漏情形,仍須補繳費。
選用查定課費業者即同意通知之查定營業量,若認為查定課費營業量比實際營業量之應繳費金額高,可選擇不採用,維持自行申報,不可申請退費,或於下期進行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