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繳費及扣抵 |
1 |
電池芯已有繳費,那為何做成電池模組要扣掉電池芯的重量再繳一次?此費用應由誰繳交? |
若製造或輸入之責任業者,已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電池芯,經販售於下一業者時,將電池芯加工組裝成模組電池,則模組電池經扣除原電池芯之重量差,須由加工業者補繳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
2 |
進口整輛車或整個儲能系統之繳費重量計算,是以電池芯、模組、整輛車重量或連同貨櫃重量計算? |
車用及儲能電池之繳費單元都是以廢棄型態為基準,組裝型電池中的電池模組為廢棄送到電池回收處理廠的單元,儲能櫃則會依其材質屬性另行回收處理。 |
3 |
A公司生產電芯或模組,無加工直接販售給B公司,商標為B公司,如何進行繳費?循環鏈計畫該由哪間公司提出? |
A公司屬受託生產業者身分,應申報受託生產量,無須繳費,B公司為商標使用者,屬應繳費之責任業者。另循環鏈計畫須由責任業者提出,單計畫內容須涵蓋電池銷售及使用與回收處理業者。 |
4 |
若優惠費率實施前,電池以一般費率繳費,後續以商品形式出口是否能退稅?是以何種費率計算(一般費率或優惠費率)? |
責任業者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得依其規定檢具規範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依當初繳交之費率計算,扣抵其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 |
5 |
若未取得循環鏈計畫之核准前,以一般費率申報繳費,核准後是否可申請前幾個月之差額退費。 |
如循環鏈計畫可提出追朔所有可監管之二次鋰電池,亦可追朔徵收起始日。惟1公斤以上之二次鋰電池徵收起始日為114年7月1日。 |
二、循環鏈計畫申請資格 |
1 |
循環鏈計畫監管量要求至少達1,000公噸以上,規模較難達成。 |
循環鏈計畫為自願申請性質,主要係針對具一定規模之業者,自建回收循環鏈,以符合經濟效益,經申請計畫核准後,計畫有效期限為5年,主要供業者累積營業量及進口量達至少1,000公噸之時間。 |
2 |
儲能電池設計壽命普遍為15~20 年,為何須於5年內繳交循環鏈計畫?時程上與實際淘汰時間落差大,請問此規定的設計背景與依據為何? |
循環鏈計畫有效期限設定為5年,供業者累積營業量及進口量至1,000公噸之時間,也避免頻繁展延計畫及變更擔保。若電池生命週期超過5年,可申請展延並持續進行申報與監管。 |
3 |
一個法人(公司)可以申請2件循環鏈計畫嗎?如部分採國內循環,部分採境外循環。如可申請2件,請問監管量須在5年內達1,000公噸是分開或合併計算? |
同一家公司可申請2件循環鏈計畫,但每個計畫5年內監管量仍須達1,000千公噸以上。 |
4 |
若實際監管量未達到計畫書提出之預估監管量,會撤銷或廢止計畫嗎? |
實際監管量未達到計畫書核准之預估監管量,依審核要點規定,本署得廢止循環鏈計畫之核准。 |
三、循環鏈計畫檢附資料 |
1 |
建議可提供申請循環鏈計畫書之統一格式或範本。 |
各業者提出內容不同,故目前無設計範本,計畫書應依二次鋰電池責任業者自建回收循環鏈申請適用優惠費率資格審核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規定撰寫。另亦可諮詢計畫承辦02-2370-5888#30223及協辦窗口02-2784-4188#5221,以協助輔導業者申請作業。 |
2 |
計畫書之循環鏈運作程序圖,應繪製到何種程序才符合申請計畫要求? |
循環鏈運作程序圖應自二次鋰電池製造或進口,經使用、回收及處理,最終做成再生料並應用至產品上即完成循環。 |
3 |
請問目前有預計建立統一的系統供所含電池進口商及製造商等,輸入相關資訊以利整體追蹤嗎?是否預計搭設這樣的網絡?若需要整體做 追朔及管控,需有一套共同的系統才能有效整合及追溯管控。 |
依各公司規劃建立自行監管與辨識方式與系統化方式(例:編號或序號或使用區域等紀錄資料)等方式辦理,以利後續監管及追溯管理。 |
4 |
若販售電芯或模組給案場,但該案場不由責任業者管理,請問要由誰或是如何提供監管量明細? |
製造或輸入電(芯)池之責任業者,申請循環鏈計畫,應建立自行控管辨識之方式(例編號或序號),結合上、中、下游相關業者同意加入循環鏈計畫,以追蹤監管其流向,完成處理及循環。 |
5 |
循環鏈計畫書證明文件是否須附與處理業者簽訂之合約? |
循環鏈計畫證明文件可提供合作廠商同意加入及維運之證明文件,與處理廠商簽訂之合約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
四、循環鏈計畫處理管道及循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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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的廢電池是否需由申請廠自己處理,或可交付其他有資格的廢電池處理廠處理?是否有限定只能與一家回收、處理業者配合回收處理。 |
可參考本署資源回收網查詢合格之回收處理業者,另並未限制配合之使用、回收、處理及循環廠商家數。 |
2 |
境外回收之廠商基本資料原為A廠商,後來變更為廠商B,是否要辦理變更? |
若有回收作法、處理管道、循環方式變更,應向本署辦理事前變更。 |
3 |
若進口之電芯於使用完畢後進行回收處理,後續在國內執行處理與再利用的作業,是否仍符合申請相關補助或獎勵方案的資格? |
若為業者自建回收循環鏈,繳交優惠費率者,需由責任業者自行委託自建循環鏈鏈結之處理業者,並不得領取補貼費。 |
4 |
申請者需與二次鋰電池使用、回收、處理及循環廠商合作形成回收循環鏈,是否需追溯到廠商的後續應用?怎樣定義應用符合專案? |
製造或輸入電池芯之責任業者,申請循環鏈計畫,應建立自行控管辨識之方式(例編號或序號或使用區域)、結合上、中、下游相關業者同意加入循環鏈計畫,以追蹤監管其流向完成處理及循環,故應追溯至循環廠商之資格、技術或是否可使用或應用等條件,以符合申請循環鏈計畫。 |
5 |
循環鏈計畫內的回收物料如鋰、鈷或鎳,如何確認回到電池產業鏈? |
循環鏈計畫之循環方式未受限應用於電池或其他金屬原料產業,做成再生料並應用至產品上即完成循環,惟應符合計畫書載明之循環方式與可量化之目標,並配合本署或本署委託單位辦理之查核、監管等作業,以確保再生料回用循環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