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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光二極體(LED)照明光源列管範圍及網路申報問答集

自106年1月1日起,供照明使用之直管型、環管型、安定器內藏式型及緊密型發光二極體(Light Emitting Diode, LED)納入責任物列管範圍,若針對責任物列管範圍有疑異者,宜先洽詢統編輔導人員,倘仍無法確認是否為列管範圍者,仍需請業者檢具商品型錄、圖片、用途說明等資料至本署,以明確判別。

聯絡方式

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

電話:(02)2370-5888 傳真:(02)2370-3849

分機 3414(公司統編後2碼 00~11)

分機 3416(公司統編後2碼 12~26)

分機 3417(公司統編後2碼 27~42)

分機 3418(公司統編後2碼 43~56)

分機 3419(公司統編後2碼 57~69)

分機 3420(公司統編後2碼 70~83)

分機 3421(公司統編後2碼 84~99)

最近更新日期:2023/09/13

一、法規制度
1.本公司的LED產品是其他廠商製作的,本公司還需要來登記申報嗎?
答:
LED產品若屬應列管之責任物,需再檢視貴公司與其他廠商之關係,再依據其關係區分角色與應盡之責任,若屬代工關係,原製作之廠商則為照明光源受託代工業者,貴公司則為照明光源製造業者,亦為應繳費之業者;若屬授權關係,品牌使用者則為照明光源製造業者,亦為應繳費之業者,各自需要代工合約與授權合約等相關憑證作為佐證。
2.政府對外招標之案子中因LED突然要列管而造成預算增加,已拿下標案之業者若要增加預算困難重重,而未拿下標案者,因為各家競標廠商資訊不一致,若刻意隱避或不知情者將造成底價不同,影響投標結果,相當不公平。
答:
責任業者範圍修正除前置調查評估外,皆需召開研商、公聽會彙集相關公會及政府機構之意見後,始得辦理草案公告至正式施行,皆有一定法制作業流程。其目的即是希望降低對業者之影響及衝擊;公告項目發布對象未盡周全,將持續進行宣導,以減少此類狀況再次發生。
3.本公司為LED燈製造廠商,代理商委託本公司製造之LED燈會再出貨給其餘廠商使用,惟本公司出產給代理商之LED燈上並無任何廠商商標及名字,本公司該如何申報?
答:
若代理商與貴公司有代工合約可證明彼此之間係存在代工關係,則代理商為繳費責任業者,貴公司需申報代工量;惟出貨產品無任何廠商商標及名字,亦無代工合約等其他可證明貴公司與代理商存在代工關係之證明文件者,在國內製造之責任物上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商者,以製造者為繳費責任業者。
4.建議非屬製造業,屬輸出入業者,因進出口報單皆有"列管編號"是否可於進出口時即進行環保稅徵收,以便民及提升效率。
答:
由於進口出口當下無法由報單上確認照明光源責任物之申報重量,仍需請責任業者依實際重量申報,故在進出口時即進行營業量申報及繳費目前尚有難處,後續將持續評估該作法之可行性。
5.LED照明光源費率訂過高。費率過高,增加產業負?,固定費率3、5年後再調整不合理。
答:
照明光源之費率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依材質、容積、重量、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費成本、回收清除處理率、稽徵成本、基金財務狀況、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所訂之;每年皆會依前揭費率因子,重新檢討及確認費率訂定之合理性,未來仍會持續進行評估。
6.法規訂定欠週延、未考慮實務操作面、配套不完整、政策勿倉促執行,宣導不清。
答:
感謝指教,已依相關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如未盡圓滿及周延,日後將持續檢討及改進。
二、責任物範圍及認定
1.希望列管項目更明確。應申報列管之LED產品認定標準不確定。LED照明直管有很多類型,請再細分會較合理。如半鋁半塑,玻璃燈管,PC塑管。還是有很多待釐清的品類。
答:
感謝指教,因產品日新月異,各公司交易型態及商品樣式不同,倘有製造或輸入新的商品,宜先洽詢統編輔導人員,倘仍無法確認是否為列管範圍者,仍需請業者提供產品相關資料以利本署進行責任物認定。
2.LED燈直接嵌在手電筒內,要如何申報照明光源營業量?
依據業者現場提供之責任物,因屬一體成型無法拆卸LED燈,初步認定非屬列管責任物,為保障雙方權利及義務,建議可來文檢具商品型錄、圖片、用途說明等資料至本署,以明確判別。
3.本公司僅作LED之路燈,目前列管嗎?是否需要辦理登記?
答:
係以照明光源種類(直管型、環管型、安定器內藏式型、緊密型)認定,而非以使用地點或場所認定,故路燈仍需視其為何種LED照明光源認定是否屬應申報之責任物。
4.列管範圍中有寫到照明光源有規定燈帽直徑比較小的非列管,所以比較小的LED燈是否就非屬列管?
答:
照明光源中目前有明定以尺寸區分非屬列管者,僅有燈帽直徑小於2.6公分之白熾燈泡,其他應列管的照明光源,包括LED,皆無以尺寸排除列管之規定。
5.建議進口申報部分是否在進口時直接申報,因為這樣申報造成人力雙重疊。
答:
由於進口出口當下無法由報單上確認照明光源責任物之申報重量,仍需請責任業者依實際重量申報,故在進出口時即進行營業量申報及繳費目前尚有難處。
三、申報方式
1.請問以前進口的LED是否都要一起補申報?
答:
目前照明光源擴大列管LED的項目,是由106年1月1日開始列管,依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二條對於進口量之說明,輸入業者自國外輸入責任物,其進口報單報關日期於105年12月31日之前;自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或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劃定之保稅範圍輸往非保稅範圍責任物之量、及自關稅法核准設立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含發貨中心) 或物流中心等報關內銷責任物,開立進口報單報關日期於105年12月31日之前,或零稅率發票開立日期為105年12月31日之前者,非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列管範圍,故無需申報。
2.請問是否之前製造的LED都要一起補申報?
答:
目前照明光源擴大列管LED的項目,是由106年1月1日開始列管,依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二條對於進口量之說明,照明光源營業量申報依據為責任物之銷售量,故之前所製造之LED,且屬應列管之責任物者,若為於國內自零件製造成品,不問製造日期,若其開立銷售發票之時間為105年12月31日之前者,則非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列管範圍,無需申報。
3.本公司LED燈泡商品因為怕摔壞,所以包裝比較重,但LED申報之費率基準為重量,這樣會造成廠商成本過多。
答:
LED燈泡之申報,僅為完整之燈泡(包括玻璃外管、安定器、燈帽等)重量計算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外包材如瓦楞紙盒、防撞包材以及塑膠袋等皆非屬計價範圍。
4.間接出口若無法取得最後出口出去的報單資料,要如何申報出口扣抵?申報出口之後退費的對象及資料取得是個問題,進口不一定能取得出口的報關相關資料。申報間接出口時,各階段交易客戶可能經過2~3手以上,交易流向銷貨發票未必能取得,該如何提供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答: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於出口扣抵之規定,需取得最後出口單位或公司之報單資料,若無法取得者將無法申報出口扣抵。另依環署基字第0990000001A號解釋令,如欲申報間接出口需取具責任物銷售至輸出者之各階段交易之銷貨發票,如未能取得者將無法申報間接出口。
5.需補申報的資料可以放在同一期一起申報嗎?
答:
請依據憑證(如發票日期或報單報關日期等)資料,填報至對應期別,不可合併至同一期別補申報。
6.間接出口中出口廠商提供的報單如包含多家廠商的資料,同一張報單是否可以給多家廠商申報出口扣抵?
答:
出口廠商所提供之出口報單中如多個品項分別來自不同責任業者,則只要不重複扣抵即可以提供給原繳費責任業者申報出口量,惟責任業者申報間接出口需提供輸出者之出口報單、責任物銷售至輸出者之各階段交易之銷貨發票及輸出者出具未重複扣抵聲明書外,亦請提供其餘相關明確佐證資料證明責任物流向以供備查。
7.請增加申報出口扣抵的說明(以實際執行情形來說明)。
答:
目前說明會辦理中已包含出口扣抵之申報方式,且亦有填報教學,惟日後將再改進,使與會者可以更清楚了解關於出口量之申報。
四、說明會辦理方式
1.最好能有一些例行Q&A的部分做為參考,避免重覆疑問。無法透過說明會解決廠商提出的所有問題。網路系統操作說明:晝面sop不夠詳細。無法得到實質資訊回饋,重點問題無法回答。上課講速太快。
答:
感謝指教,有關LED例示說明,已公布於資源回收網;另因LED照明種類繁雜,說明會中僅能針對通案性產品樣式回復是否列管,個案仍須請業者提供詳細資料(型號、用途、照片等)來函,始得判定列管與否。
五、其它
1.雖然回收流程聽來完善,但實務上卻發現有很多回收業者只願意收特定照明光源,會讓民眾不知道原本要求責任業者繳款之費用是否有意義。
答:
對於回收業者只願意收受特定物品之狀況,若非屬事業廢棄物途徑,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認可之回收業者應不會可拒絕回收應回收廢棄物,民眾之廢照明光源亦可送交清潔隊資源回收車或販賣店回收。
2.一體成型LED未來是否列管申報,訊息更新除了業者自行上網查詢外,主管單位也可以主動寄函通知。強烈希望LED大燈若要申報時,可通知相關業者。要我們自行上網確認是否要申報,萬一漏申報,業者相當無辜。
答:
倘未來有新增列管責任物或列管範圍擴大,除了在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上之最新消息呈現外,亦將以E-MAIL方式通知列管中所有業者。
3.有增加列管項目時,請事先大量於電視台、廣播、網路廣告通知。說明會清楚明瞭,但所徵之環保稅的回收機制和廠場並不透明,後續回收規劃未完整即課徵,對環境保護的美意只做半套,重點還是錢。
答:
本會將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