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1年5月21日環署基字第1010042211號公告修正之「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自101年7月1日生效)規定,塑膠容器(PET)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分為PET
A類及PET B類。
二、定義:
(一)PET A類:係指「瓶身使用收縮標籤膜且採易撕線設計者」,或「瓶身使用非自黏性環貼標籤設計者」。
(二)PET B類:係指「非PET A類者」。
三、「易撕線」和「非自粘性環貼標籤」補充說明:
(一)PET瓶上之塑膠收縮標籤膜有虛線設計,使人方便撕除者,即為易撕線設計。
(二)非自黏性環貼標籤,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為非收縮膜標籤,且未全部黏貼於瓶身上,僅有交接處及部分點膠使之不至掉落。
2. 使用水性聚乙烯醇系樹脂(PVA)黏膠環貼之紙標籤。
四、圖例:
(一)PET A類:
1. 瓶身使用收縮標籤膜且採易撕線設計者:(舉例如下)
2. 瓶身使用非自黏性環貼標籤設計者:(舉例如下)
(1) 為非收縮膜標籤,且未全部黏貼於瓶身上,僅有交接處及部分點膠使之不至掉落。
(2) 使用水性聚乙烯醇系樹脂(PVA)黏膠環貼之紙標籤。
(二)PET B類:(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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