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回應
製造或輸入之塑膠襯墊及泡殼用於包裝或裝填以下8大類商品,或輸入業者進口以下8大類商品中含塑膠襯墊及泡殼包裝者,製造及輸入業者即屬責任業者。
1.「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表一之物品及公告事項二表二之31項裝填物品。
2.餐具、廚具。
3.玩具、文具用品:玩具泛指民眾可用來玩的物品,因玩具商品種類具多元性質,如黏土、布偶、傳統童玩等,故定義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實施檢驗之玩具商品項目。
4.醫療器材:定義範圍同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且包含非侵入性、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及使用時毋需醫事人員協助之輔具。
5.五金用品(含金屬類手工具)、人身或家居飾品及其零(配)件。
6.清潔用品或器具及其零(配)件、保養或化妝器具及其零(配)件:保養或化妝器具包括保養品、彩妝類或非彩妝類化妝品等之容器、工具及零配件。
7.非屬責任業者範圍公告表一之小型電子電器或資訊物品及其零(配)件。
8.機動車輛零(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