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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平板包材申報作業輔導專區

塑膠平板包材已於112年5月19日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包括:塑膠平板容器、塑膠襯墊及泡殼。除既有塑膠平板容器責任業者外,新增的塑膠襯墊、泡殼製造、輸入業者,以及進口商品含有塑膠襯墊、泡殼之輸入業者,應於114年7月1日開始辦理責任業者登記及營業量申報作業,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本專區主要為協助塑膠平板包材責任業者了解納管範圍,以及辦理相關登記及申報作業之資訊,並提供相關業務諮詢專線,俾利責任業者多加利用。

「塑膠平板包材」相關問題
  • 責任物與責任業者範圍納管判定
  • 申報作業規定
  • 回收標誌標示規定
請撥打下列專線
「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相關問題
  • 申報系統操作方式
  • 申報表填報
  • 責任業者登記作業
請撥打本署營業量輔導專線電話
(1) 統編最後一碼為 0∼4: (02) 2381-0658 (2) 統編最後一碼為 5∼9: (02) 2381-0008
(02) 2595-1001 (依統編後兩碼撥打分機代表號)

壹、責任業者範圍公告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貳、塑膠平板包材懶人包

  • 塑膠平板包材責任物定義與態樣
  • 塑膠平板包材責任業者範圍及應辦事項

平板包材懶人包(1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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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業者常見問答集

第1類:責任物定義判釋
Q1:請問塑膠平板包材是指什麼,是否能舉例說明。

塑膠平板包材包含原已公告列管的塑膠平板容器,及新增公告的塑膠襯墊及泡殼,定義如下:

1、塑膠平板容器:以塑膠或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如便當盒、沙拉盒及手搖飲料杯)。

2、塑膠襯墊:係指用作緩衝及保護裝填物品或產品,需有其他外包裝,而無法單獨裝填物品成為商品之無蓋包裝材料。如常見放置於餅乾盒、中式喜餅盒、湯圓、火鍋料塑膠套袋內用以裝填食品及固定資訊物品(硬碟、耳機)之塑膠內襯;或用以固定手搖飲料之飲料杯座等。

3、泡殼:係指塑膠經過加工,用作緩衝及保護裝填物品或產品,便於陳列展示商品的包裝材料,包括以塑膠泡殼將紙卡或其他材質與產品封裝在一起之單泡殼(包裝封口罩)、雙泡殼(對折盒)及塑膠平板摺疊貼合而成之摺疊盒等。例如:常見使用於包裝牙刷、電池、滑鼠、刮鬍刀、各式文具、玩具及手工具等商品之塑膠外殼泡罩、摺疊盒等。

Q2:請舉例非屬公告應回收的塑膠襯墊及泡殼態樣。

1.公告應回收的塑膠襯墊、泡殼,須可用來裝填八大類常見民生物品的塑膠襯墊及泡殼,且為塑膠平板加工製成。故塑膠射出成型的塑膠盒或包裝,非屬塑膠襯墊或泡殼。(射出成型的塑膠容器商品、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亦屬公告應回收項目)

2.事業用以裝填工業製品的工業Tray盤;或為製程加工模具用途的塑膠襯墊等,該塑膠襯墊、泡殼非屬公告應回收列管範圍。

Q3:塑膠襯墊及泡殼,用於哪些商品包裝才屬列管範圍?

製造或輸入之塑膠襯墊及泡殼用於包裝或裝填以下8大類商品,或輸入業者進口以下8大類商品中含塑膠襯墊及泡殼包裝者,製造及輸入業者即屬責任業者。

1.「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表一之物品及公告事項二表二之31項裝填物品。

2.餐具、廚具。

3.玩具、文具用品:玩具泛指民眾可用來玩的物品,因玩具商品種類具多元性質,如黏土、布偶、傳統童玩等,故定義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實施檢驗之玩具商品項目。

4.醫療器材:定義範圍同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且包含非侵入性、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及使用時毋需醫事人員協助之輔具。

5.五金用品(含金屬類手工具)、人身或家居飾品及其零(配)件。

6.清潔用品或器具及其零(配)件、保養或化妝器具及其零(配)件:保養或化妝器具包括保養品、彩妝類或非彩妝類化妝品等之容器、工具及零配件。

7.非屬責任業者範圍公告表一之小型電子電器或資訊物品及其零(配)件。

8.機動車輛零(配)件。

Q4:塑膠襯墊或泡殼裝填物品「玩具」定義?

玩具泛指民眾可用來玩的物品,因玩具商品種類具多元性質,如黏土、布偶、傳統童玩等,故定義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實施檢驗之玩具商品項目。

Q5:塑膠襯墊或泡殼裝填物品「醫療器材」定義?

1.醫療器材定義範圍同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且包含非侵入性、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及使用時毋需醫事人員協助之輔具。

2.若醫療器材屬專用於「手術室、病房或診間」而具有感染性風險,須以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者,用於包裝該醫療器材之塑膠襯墊或泡殼,非屬公告應回收列管範圍。

Q6:藥品的鋁箔塑膠泡殼包裝,是否屬於列管?

除醫師處方藥品外,用來包裝指示藥品、成藥或健康食品的鋁塑泡殼,屬公告應回收列管範圍。

Q7:塑膠襯墊、泡殼裝填彩妝品、或包裝彩妝品附的器皿、工具、彩妝品容器等,該塑膠襯墊、泡殼是否屬於列管?

化妝品(含彩妝與非彩妝)的容器或其器皿、零配件等內含塑膠襯墊或泡殼者,該塑膠襯墊或泡殼,屬公告應回收列管範圍。

Q8:摺疊盒型態很多樣,有無判斷是否列管的基準?

摺疊盒基本判斷列管原則包括:有四面以上盒體或以黏合成圓柱體型態之桶狀盒,且製成盒體後包裝八大類物品。若為商品之綁袋、卡榫、開窗片或墊片等,非屬摺疊盒。實務上因商品型態各異,若有部分不常見型態的包材,仍需經主管機關個案判定是否列管。

第2類:責任業者範圍
Q9:既有「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是否要重新登記、修正申報方式?

若純粹製造或輸入平板容器,沒有製造或輸入塑膠襯墊或泡殼,則無須重新辦理變更登記;平板容器營業量申報表亦無變更。但須留意申報材質細碼有變動。

Q10:既有「平板容器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是否要重新登記、修正申報方式?

仍屬於容器商品業者,無須辦理責任業者變更登記。但平板容器商品的營業量申報表須改申報表二之一,且應留意申報材質細碼已有變動。

Q11:若我是受委託製造塑膠襯墊或泡殼、摺疊盒等,代工費用很少,這樣還是我要申報繳費嗎?

塑膠襯墊及泡殼皆是規定製造成型者即為責任業者,負責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申報時應依據受委託加工之發票進行申報繳費。建議受委託加工者可自行考量於加工費內含回收清除處理費。

Q12:藥廠如果跟原料廠購入或自行進口塑膠捲板材,由藥廠將板材製成錠狀泡殼,這樣誰是責任業者?如何申報營業量?

塑膠襯墊及泡殼的成型業者為責任業者,故藥廠為責任業者,需以銷售「裝填錠狀泡殼商品」的銷售發票,申報營業量與繳費。惟申報時應以泡殼空重申報營業量(即申報營業量不含錠狀泡殼之裝填物品的重量)。

Q13:折疊盒的製程有片材裁切、割線押型、黏(摺)盒等階段,可能都在不同工廠生產,應納管之製造業者為何?

國內製造的摺疊盒,以應製程中可使摺疊盒「具有可成盒體功能」之加工程序者,視為製造成型業者。意即若折疊盒經製造業者割線押型後,銷售予商品業者自行摺起或黏貼成盒體狀即可裝填商品,則商品業者不視為折疊盒之製造成型責任業者,而應由割線押型製造業者為責任業者。

第3類:銷售扣抵及出口扣抵等申報繳費問題
Q14:塑膠襯墊、泡殼銷售下游客戶後,經層層轉售,如何辦理銷售扣抵或出口扣抵?

1.塑膠襯墊、泡殼無銷售扣抵。製造輸入業者應申報營業量/輸入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2.塑膠襯墊、泡殼銷售下游後經層層轉售後出口,屬間接出口,採放寬證明備查制,業者得以「出口扣抵憑證」或「雙方用印之訂單或出貨單及塑膠襯墊、泡殼間接出口扣抵切結書」擇一憑證留存備查,說明如下:

(1)「出口扣抵憑證」係指出口報單、零稅率發票或其他扣抵憑證;

(2)「雙方用印之訂單或出貨單及塑膠襯墊、泡殼間接出口扣抵切結書」係業者應每期依訂單或出貨單明細申報資料,並採年度簽署塑膠襯墊、泡殼間接出口扣抵切結書。

Q15:銷售給客戶襯墊或泡殼,若客戶採部分出貨,應如何辦理出口扣抵?出口扣抵是否有期限?

1.依據出口報關單之出口日期,或訂單/出貨單所載日期,在該期別填報各塑膠材質襯墊、泡殼之出口量,即可自營業量扣抵。

2.責任業者銷售襯墊、泡殼後,無論下游何時出口,均可依據前述出口扣抵憑證(須留意相關出口憑證應留存備查五年)。

Q16: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業者銷售給下游經銷商,經銷商再賣給容器商品業者裝填物品成容器商品。若經銷商不提供賣給容器商品業者的銷貨發票或相關資訊,如何辦理銷售扣抵?

若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業者欲辦理銷售扣抵,需有最終銷售予容器商品業者的銷貨發票資訊(發票號碼及容器商品業者統編)始可申報銷售扣抵,故若經銷商不提供其銷售予容器商品業者之銷售發票副本,則無法辦理銷售扣抵。

Q17:如當期已申報完,下游後續有退貨問題,如何退回已繳的申報金額?

1.假設責任業者於第一期申報營業量與繳費,後面各期有銷貨退回情形(需要有銷貨折讓單等證明備查),責任業者可回第一期申報表修改申報資料。

2.退貨後多繳的費用於修改營業量申報後,申報系統帳上會出現扣除之營業量值,可以做為下期營業量之應繳金額扣抵。若未來不會再申報該責任物之營業量,亦可另向資源循環署洽詢申請退費方式。

Q18:若登記責任業者後,當期沒有營業量、輸入量或年應繳費用金額未達登記門檻(1,200元/年),是否須要申報?

登記責任業者後若無辦理廢止登記,無論營業量或輸入量多寡,均須按期申報營業量、輸入量及繳費,若無營業量或輸入量時,仍應進行零申報。

Q19:進口商品含有多項襯墊泡殼,申報時可以一個選機關指定12%另一個選自行量測嗎?

若在一商品裡含多個塑膠襯墊、泡殼,皆為同種材質者,可自行選擇用機關指定12%或自行量測擇一;若為不同材質,則只能自行量測各材質塑膠襯墊、泡殼之空重,並分別依材質申報。

Q20:責任業者應於何時完成登記及申報?

114年7月1日起,製造或輸入量達年度應繳費用1,200元以上者,應於應繳費量達登記門檻後的兩個月內完成登記。

Q21:為什麼塑膠平板包材,不能由上游原料端(塑膠粒、塑膠板材商)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上游原料如塑膠粒、板材等業者,其原料銷售下游用途,製成產品多數非屬公告應回收項目(如工業用),申報銷售扣抵有困難;即使是銷售予製成公告應回收的塑膠平板包材,上游原料業者更難以知道該塑膠平板包材最終下游流向是否會出口。於現行本項材質仍以製造成型或輸入業者申報與繳費。

第4類:定額徵收制度
Q22:責任業者採「定額徵收」之資格?

1.應僅具有登記平板包材(塑膠襯墊、泡殼)製造、輸入業者身分之責任業者。若同時登記其他應回收容器或物品之責任業者身分;或當年度有申報表三之一以外之營業量申報表單者,僅能採實量申報。

2.申報年度之前一年度,公司營業稅申報年銷售額總計3,000萬元以下者,當年度具有資格可選擇採定額徵收申報。

3.若不符合定額徵收資格者選擇用定額徵收方式申報,營業量申報系統可逕行剔除申請外,或將來會計查核營業量時會以實量申報核算應繳費用,若產生差額而可能產生補繳費用,請業者務必確實依自身條件選擇申報方式。

Q23:若去年申報方式選擇定額徵收,今年因不符合定額徵收條件(營業稅申報年銷售額總計3,000萬元以下),應如何處理?

每年首次申報時需重新選擇是否採定額徵收申報方式,若當年度不符合定額徵收適用資格者,則應採實量申報。

Q24:我們公司同時有申報其他容器材質或具其他責任業者身分,能不能用表3-1B定額徵收方式申報?

若同時有其他應回收項目登記,則不適用塑膠襯墊或泡殼之定額徵收制度,皆需採實量申報。

Q25:於年度第一期選擇以實量申報(表3-1A),之後幾期發現不好整理申報資料,可否重新選擇改成定額徵收(表3-1B)申報?

選定當年度申報方式後,不得再改變已選定的申報方式。

Q26:出口扣抵量改用勾選方式,不用再逐一填報出口報單相關欄位,是不是代表不用再附出口報單?

出口量申報依據不再僅限取得出口報單,未來業者可自行留存之相關出口憑證內容申報出口量,包括:出口報單、或雙方簽章用印之出貨單+間接出口切結書。請業者留意相關佐證資料數據應與申報出口量彼此對應。

Q27:間接出口切結書是不是每一筆、每一期都要簽?要不要請下游業者蓋章?

1.責任業者應依本署公告切結書及附件銷貨明細表之樣式,每年自行切結一次。

2.訂單或出貨單正本須載明買賣雙方公司名稱,並經雙方用印或簽名後,由責任業者附於切結書及銷貨明細表後,自行留存五年供機關備查。

3.間接出口切結書及附件明細表不用拿給下游業者用印。

4.銷貨明細表須依不同出貨對象分開整理。

Q28:責任業者簽了間接出口切結書,是否要擔保下游客戶一定真的有出口?

責任業者應保證預計出口包材之銷售量、銷售對象與銷貨明細表所載內容均無偽造、變造,無須擔保當期下游客戶有無完成出口。

Q29:泡殼產品很多、客戶很多,不可能每批產品出貨都秤重,能否用估算方式?

有關各材質原料使用量、下腳料、產品內外銷量等,業者可自行參照115年責任業者說明會會議資料進行合理推估,惟需要注意會計合理性,查核時將依會計經驗法則分析申報合理性。

Q30:原料下腳料沒有逐批秤重,能不能用清運紀錄或平均值推估?

業者以實秤、清運車次載重、或清運收據等推估合理下腳料量皆可,惟採數據推估者仍需要注意合理性,查核時會以會計經驗法則與市場普遍下腳料率分析數據合理性,建議針對特殊情形應儘量留存憑證或證明。

Q31:出口量一定要實際秤重嗎?內外銷比例可以自己估嗎?

不一定,可採實際秤重或合理推估(如原料使用量扣除下腳料及內銷量),但需具一致性及合理性,並建議建立內部計算邏輯,以利後續查核說明。

Q32:若我實際內銷只有5%,用定額徵收轉換率15%不是多繳?

定額徵收屬簡化機制,係以降低業者行政成本為前提,若業者認為不符合自身銷售比率,可選擇改採實量申報,以反映實際出口比率。

Q33:定額徵收之銷售額總計值包含哪些?

當期營業稅申報公司「銷售額總計值」,並得扣除資產出售、租賃收入、因資產融資/信託行為開立發票等銷售額。

Q34:定額徵收之銷售額拆分材質比率可以用推估嗎?

可以,惟需具合理依據(如原料使用比率或產品銷售額等),未來查核時將檢視其合理性。只要推估方式合理、且推估方式具一致性,即屬可接受範圍;若明顯偏離產業常態,仍可能要求補正。

肆、責任業者說明會簡報及影片

為協助業者瞭解之「簡化申報出口扣抵方式」,及營業量申報系統(表單)之調整內容,且一併說明回收標誌標示規定,特於115年辦理5場次「塑膠平板包材責任業者簡化申報出口扣抵方式、營業量申報及相關法規」宣導說明會。

塑膠平板包材營業量申報及相關法規說明

說明會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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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平板包材責任業者網路申報操作方式

操作方式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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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公告費率、申報表單與稅則

陸、回收標誌標示規定

塑膠平板包材回收標誌之標示規定,已於114年7月1日環部循字第1146111613號公告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預計自116年7月1日實施。

塑膠襯墊泡殼回收標誌懶人包(1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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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本次公告之回收標誌標示方式與過去是否不同,有哪些差異。
本署回應
1.塑膠襯墊及泡殼僅須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無須標示容器回收標誌。
2.塑膠平板容器、非平板類免洗餐具等皆維持原標示方式(塑膠材質辨識碼及容器回收標誌)。
Q2回收標誌是否限定標示於塑膠襯墊及泡殼本體上,可以標示在外包裝上嗎?
本署回應
1.若為製造或輸入空的塑膠襯墊及泡殼,由製造或輸入業者標示塑膠材質辨識碼於襯墊及泡殼本體上。
2.若為進口商品含塑膠襯墊或泡殼之輸入業者,則可標示於塑膠襯墊或泡殼之本體或其商品之標籤或包裝上。
Q3一般食品(非藥品亦非保健食品)裝於鋁箔塑膠之泡殼包裝,因泡殼面積很小,如何標示?
本署回應
1.國內製造襯墊或泡殼標示須標在襯墊或泡殼本體上面,也可標示於鋁箔膜上面(屬於本體的一部分)。
2.若是國外進口輸入一般食品含鋁箔泡殼包裝,回收標誌可標示於標籤或包裝上,標示方式不限於張貼或印製。
Q4美國塑膠回收辨識碼為實心三角形,不同於國內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為順時針箭頭三角形,使用美國塑膠回收辨識碼是否合乎規定?
本署回應
國內塑膠材質辨識碼之標示圖樣,應符合「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附圖二之形式,亦即「順時針箭頭三角形」之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惟可同時存在他國之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Q5請問應於何時標示回收標誌,相關時間點應如何認定。
本署回應
1.於116年6月30日前已完成責任業者登記之塑膠襯墊或泡殼之製造、輸入業者及生質塑膠襯墊、泡殼之製造業者,應於116年9月30日前於完成標示作業。
2.於116年7月1日後完成責任業者登記之塑膠襯墊或泡殼之製造、輸入業者及生質塑膠襯墊、泡殼之製造業者,應自登記滿3個月的「次日」起完成標示作業。
Q6116年7月1日前製造或輸入無標示之庫存品,是否需標示?若後續銷售市面是否被罰或要求下架?
本署回應
依商品標示之製造或輸入日期判定,故不會查核製造日期為116年7月1日前商品其塑膠襯墊、泡殼標示情形,且此類無標示之商品亦可持續販售。
Q7塑膠襯墊及泡殼由誰負責標示回收相關標誌。
本署回應
國內製造之塑膠襯墊及泡殼由製造業者負責標示;國外輸入之塑膠襯墊及泡殼由輸入業者負責標示。
Q8請問輸入商品含多種塑膠材質包裝及容器時,應該如何標示襯墊或泡殼塑膠平板包材之回收相關標誌才可避免混淆。
本署回應
若輸入商品屬公告應回收之塑膠容器、塑膠平板包材或非平板類塑膠免洗餐具者等,為避免輸入商品及塑膠包材之標示材質混淆,應標示各別的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並於下方註明其對應之品項。
Q9有哪些商品可免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本署回應
1.用於包裝藥品、健康食品或醫療器材者,得免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2.用於包裝出口商品之塑膠襯墊或拋殼,得免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Q10請問輸入商品屬非公告應回收塑膠商品,是否須標示該塑膠商品之回收相關標誌。
本署回應
若裝填商品非屬公告應回收塑膠容器商品、塑膠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塑膠免洗餐具,則無需標示該商品之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但包裝該商品之塑膠襯墊或泡殼,須標示塑膠材回收辨識碼。
Q11如商品中有兩個或以上應標示項目,包括泡殼、塑膠襯墊或容器,都是同一材質塑膠之標示圖樣,沒有其他材質塑膠,在包裝標示的塑膠材質辨識碼圖樣,是否不用加中文字?
本署回應
如商品中泡殼、塑膠襯墊或容器等應標示項目皆為相同型號之塑膠材質(假設皆為PET),則於包裝上標示對應之塑膠材質辨識碼圖樣(1號三角回收標誌)即可,無須重複標示或再逐一各別加註中文名稱。
Q12進口商品含襯墊或泡殼,其塑膠材質回收標示碼有下列情況,是否合乎國內回收標示規定?
(1)標示碼數字中加0 (如01.02..);
(2)三角形中間沒有數字,三角形底部標示材質(如PET...);
(3)三角形下方項目中文(如泡殼…)標示於上方;
(4)三角形下方項目(如泡殼…)標示為英文。
本署回應
1.PET標示碼數字寫01,即標有數字符合規定之塑膠材質編碼,亦可合乎規定。
2.標示碼需有數字,僅有英文材質者不符標示規定。若有數字亦有英文材質字樣,並無不可,惟應確認材質英文字樣標示正確。
3.若屬於《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附圖三之類型二及類型三情況應標示列管物項目中文,並未侷限標註於圖樣上方或下方。
4.標示加註之對應責任物項目(如泡殼、塑膠襯墊…),皆應以中文標示。